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7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铝合金制作工,住望江县高士镇武昌湖路**,身份证号340827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建筑业,,住望江县华阳镇锦港豪庭小区**楼****身份证号3428271964********。
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菱北办事处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8005532923064(1-3)。
法定代表人:昝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7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望江县环保局处有工程款158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望江县环保局工程款1587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