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6日生,回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建筑业,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菱北办事处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3)。

法定代表人:昝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7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望江县环保局处有工程款10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望江县环保局工程款1025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0一八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