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669号
原告: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永业路56号宏业村街道第一社区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32923064(1-3)。
法定代表人:尹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群,潜山市总工会公职律师。
被告: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潜山市梅城镇新建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963C。
法定代表人:王先结,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72元,由原告安徽省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秀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洪雯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