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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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03执1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3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77900Y。
法定代表人:孟庆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3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97261.26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759元、申请执行费4358.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及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依法事项委托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胜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胜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
截止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金额为执行款297261.26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03执1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可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郑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