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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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422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77900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3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胜。
原告***与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堃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款297261.2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庆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大堃公司签订了《黄砂采购合同》、《石子材料采购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大堃公司向原告订购黄砂、石子、石粉等。2017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131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297261.26元至今未付。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97261.26元,并赔偿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9元,由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罗亭
人民陪审员黄红菊
人民陪审员黄昌才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