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常,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3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胜,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其因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甄
审判员 欧健
审判员 张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晓亮
书记员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