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3幢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7790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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