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Y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11968。
法定代表人:**仔,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以没有证据推翻一审判决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2元,减半收取1440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