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3民初817号 原告: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Y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11968。 法定代表人:**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747054.79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747054.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为4418.18元)。合计2751472.97元。2.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4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共同签订《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泥水工程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承包范围建发·央著XX#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项目工程所属的泥水分项工程;八、结算:8.1、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在施工过程中按完成量做中间结算。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施工期间劳务工资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待乙方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按实结算;九、付款方式8.1、按业主拨付给甲方进度款及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80%支付;8.2、竣工预验收完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支付至完成工程款的95%,交房整改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8.3、保修期满(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支付尾款的3%。”***进场后,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进度款拨付并按约定支付进度款。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应***要求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指定收款方支付合计1284444.5元。具体款项支付情况如下: 项目 时间 金额 付款方 收款方 1 20200612 100000 *** *** 2 20200617 100000 *** *** 3 20200624 200000 *** *** 4 20200720 92300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5 20200723 97440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6 20200723 96975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7 20200723 200293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守义建材经营部 8 20200730 97440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9 20200805 100000 *** *** 10 20201020 100000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1 20201020 99996.5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合计 1284444.5 截止2020年1月16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支付至***本人及其指定账户工程款合计15102418元,已支付合同总价约93.8%的进度款(按协议约定竣工预验收完付至85%即可)。***多次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如实结清工人工资,若有发生工人工资拖欠或其它经济纠纷问题,均由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刑事责任。2021年1月19日16时许,漳州市龙文区建设局电话通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泥水班工人以欠薪为由在建设局信访,要求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尽快解决此事;否则将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建设单位准入黑名单,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不能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同年1月22日14时许,再次来电要求月底解决此事。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知晓工人信访后,向***了解工人欠薪情况,***于2021年1月25日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建发·央著XX#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结算单》,并提供了尚欠工人工资表格《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工人工资》(尚欠工人工资3663359元),要求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所欠的所有工人工资支付给工人。2021年1月29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迫于***的工人信访等软暴力手段的压力(有关建设主管因此可将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建设单位准入黑名单,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不能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只好将3625057.26元(代扣个税38301.74元,合计支付工人工资3663359元)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下发至各个工人。因存在个别交易失败,至2021年2月5日所有款项下发至各个工人。***于2021年1月25日提供自制的《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最终结算金额¥:16514146.61元人民币,已支付给班组***金额¥:15102418元人民币,剩余含保修金尾款¥:1411728.61元。班组长承诺提前支付含保修金尾款¥1411728.61元后,本班组无偿无条件配合项目交付移交及工程泥水工程分部分项目保修。”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最终结算金额及已支付金额经核对认可;对保修金的提前支付不认可,应按《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二年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6514146.61元。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8号竣工验收,根据《工程承包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支付至完成工程款的95%,交房整改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支付尾款的3%”,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价97%即可为16018722.21元,余3%为495424.4待保修期满后(2022年12月8日后)无息支付。截止2020年2月5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18765777元,***应返还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共计2747054.79元(18765777-16018722.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关于借款合同“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给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辩称,讼争工程从前年的9月份入手,到12月基本完成,剩下一些零星的收尾工程,但在这个工程完成期间,前期签约合同,我们有个合同报价,我这里面也有一个报价,要报价给他们,我们的报价项目不含他们现有的这些项目在内,但他们在签合同的时候打破合同,因为像我们这种农民工不懂,说实话叫我们签,就签了下去。这里面我们也不知道,到后来等于说赶工期的时间在赶工期总共的赶工期和保温等是合同之外的附加项目。建筑面积是13万多平方,而事实中途拨款给农民工工资拨款的,就说是名字转账的是名字是1700多万,转给我个人的是128.44万。这个有5个在赶工期,其中3个月的夜班夜班正常是三个半小时,一个班400元。所有他原来承诺的他都不补贴,所有的在这个建筑面积上也不是正常,按正常的算,所有的阳台也不算给我们,而且过年的时候,我是考虑到工人,大家都要回家了,再也不是按正常算。本案建筑面积,当时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跟我去谈的是什么,因为我这里本身亏损100多万。这么大的工地算下来是他说按他们的,最后他叫我当时算下来是不能算法。我当时也没办法,因为别人强势嘛。他们的算法210多万。当时困难叫我承担90万的时候,当时我们是有签的东西,当时他我是没拿走,这个是事实,这个当时也有当事人,他公司的人,到时我们也可以找这些证人在当时我说就是我亏200多万,我就是亏家倾家荡产,就算我也答应给他签了。但是我到时间到了正月过后,来了一个传票我懵了,我说怎么这么不讲信誉的,我们已经亏的这么一大糊涂了,全部是个人账户走的转账。我们只知道实实在在付出的前后数据在这里。他们的合同,我们能看的懂吗?我们是一个实实在在做事情的人,我们的团队还一个没拿到钱,我每一次工人来了钱,第一个就拨给他们都没从我手上过过钱。我们外地人在这边,我们是想把事情做好,可以了解监理整个现场的我们这个泥水班中途给他们导购没讲诚信,在赶工期在怎么做怎么样。找一个专业人结算一下这些。而且他们跟我们算的建筑面积,他们答应补给我们的赶工费,答应不跟我们的零零碎碎加起来,而且还倒扣了我们结算,说等于浪费材料。本案的结算金额为2040万多元。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发·央著XX#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泥水工程承包协议书》,以证明2019年11月24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共同签订《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泥水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承包范围建发·央著XX#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项目工程所属的泥水分项工程;八、结算:8.1、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在施工过程中按完成量做中间结算。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施工期间劳务工资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待乙方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按实结算;九、付款方式8.1、按业主拨付给甲方进度款及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80%支付;8.2、竣工预验收完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支付至完成工程款的95%,交房整改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8.3、保修期满(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支付尾款的3%。”2.《建发·央著XX#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结算单》,以证明***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6514146.61元;***确认截止2021年1月25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工程款15102418元。3.上部主体泥水班组进度(借)付款。以证明***进场后,***共计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进场款11期,2020年12月28日申请支付第11期进度款,该期进度款金额为45186元,累计已拨工程款额15102418元。4.支付凭证,以证明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应***要求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指定收款方支付合计1284444.5元,具体款项支付情况如下:2020年6月12日,***向***转款100000元;2020年6月17日,***向***转款100000元;2020年6月24日,***向***转款200000元;2020年7月2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92300元;2020年7月23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97440元;2020年7月23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96975元;2020年7月23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守义建材经营部转款200293元;2020年7月3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97440元;2020年8月5日,***向***转款10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10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99996.5元。5.泥水班组承诺书,以证明***多次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如实结清工人工资,若有发生工人工资拖欠或其他经济纠纷问题,均由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刑事责任。6.《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工人工资》《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以证明2021年1月25日,***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尚欠工人工资的表格《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工人工资》(尚欠工人工资3663359元,含个税38301.74元),要求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所欠的所有工人工资支付给工人。7.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主办行中间业务批交易明细表,以证明2021年1月29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迫于***的工人信访等软暴力手段的压力只好将3625057.26元(代扣个税38301.74元,合计支付工人工资3663359元)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下发至各个工人。8.中国农业银行主办行中间业务批交易明细表,以证明2021年1月29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3625057.26元(代扣个税38301.74元,合计支付工人工资3663359元)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下发至各个工人时,因存在个别交易失败(***、***、***、**、**),后进行补发,至2021年2月5日所有款项下发至各个工人。9.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说明,以证明2020年6月12日,***向***转款100000元;2020年6月17日,***向***转款100000元;2020年6月24日,***向***转款200000元;2020年8月5日,***向***转款100000元;***出具说明其向***所转款项是代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权益由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和主张。 ***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内容有异议,存在问题跟我们的报价是不符合的,协议书上面有项目的报价,但是有超出我们报价的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跟我们实际做的项目是不符合的。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但这个是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叫***怎么签的,***就怎么签给他。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5.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7.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8.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9.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内容也无异议。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工程总报价表,以证明***做的项目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该证据是***制作的表格,没有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签字,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已经签署结算清单,结算金额应以结算清单为准。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分析认证:1.***对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提交的证据不足反驳该证据1的证明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1予以采信。2.***对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予以采信。3.因***提交的工程总报价表没有双方的签名或**,且***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该工程总报价表不予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019年11月24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泥水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承包范围为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项目工程所属的泥水分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机械、工具用具(除施工电梯、塔吊外一切工具用具);合同价款金额为按审图版建筑图纸标示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以40元/m2(总价约111万元)计算。上部高层主楼、配电房及物业门卫按建筑图纸标示的建筑面积及建发第三方实测实量成绩计算测实量成绩大于等于95分以150元/m2(总价约992万元)计算。上部多层按建筑图纸标示的建筑面积及建发第三方实测实量成绩计算测实量成绩大于等于95分以220元/m2(总价约508万元)计算;***完成的工作量在施工过程中按完成量做中间结算。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施工期间劳务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待***承担的任务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按实结算。因***原因造成的返工部分所需费用由***自行负责;付款方式为按业主拨付给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度款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80%支付。竣工预验收完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支付至完成工程款的95%,交房整改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支付尾款的3%。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以农民工工资专户或劳务公司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的,***必须所有工人凭身份证复印件、农行银行卡复印件、***、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及签名发放工资,***在每次领取工资时必须将本次工资的工人签名工资表及考勤表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备案所产生的个税由***承担,若***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农行银行卡复印件、***、考勤表等劳务公司转账现金所需材料的,亦可以由***自行开具材料发票领取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所开具材料发票产生的税点由***自行承担等。 ***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6月17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5日代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各向***转款支付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2020年7月2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的指定向**转款支付92300元;2020年7月23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的指定向**转款支付97440元;2020年7月23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的指定向**转款支付96975元;2020年7月23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的指定向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守义建材经营部转款支付200293元;2020年7月3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支付97440元;2020年10月2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转款支付10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的指定向**转款支付99996.5元。以上合计1284444.5元。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共同确认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不含桩基)上部主体泥水班组的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的合同约定拨付款额分别为600000元、300000元、1205200元、1956050元、3000000元、3168434元、2302613元、199006.44元、870807.5元、950560元、454186元以及累计已拨工程款额为600000元、900000元、2105200元、4061250元、7168321元、10336755元、12626868元、12626868元、13697672元、14648232元、15102418元。 ***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29日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并如实发放给工人。***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工人工资》和《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其中《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工人工资》记载的工人工资合计3663359元。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5日将3625057.26元发放给工人,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扣个税金额为38301.74元。 2021年1月25日,***在《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结算单》签名、捺印确认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泥水组最终结算金额为16514146.61元,已支付给班组***15102418元,剩余含保修尾款1411728.61元,本班组承诺提前支付含保修金尾款1411728.61元后,本班组无偿无条件配合项目交付移交及工程泥水工程分部分项保修;***在该结算单中书写“本人同意按此金额结算,本项目已全部付清,本人无异议。”***均在《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结算单》的附件《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合同内及部分增补》《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确认补贴金额》《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应扣除费用》《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结算价汇总》签名、捺印,并书写“以上金额无异议”。《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合同内及部分增补》记载的汇总金额为16666690.76元;《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确认补贴金额》记载的合计金额为324193元;《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应扣除费用》记载的合计金额为284470元;《漳州建发央著泥水班组***结算价汇总》记载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总价为16514146.61元、已支付汇总为15102418元、含保修金尾款为1411728.613元。 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提交的《建发央著***泥水班组工人工资》《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于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向工人支付工资共计3663359元(其中代扣个税金额为38301.74元)。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603民初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名下银行存款2751472.9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因***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涉案《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泥水工程承包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但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同意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16514146.61元。因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支付至完成工程款的95%,交房整改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7%,余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支付尾款的3%,即其中3%的工程保修金495424.4元应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两年在支付,且从现有证据看,本案中,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已付工程款数额18765777元(15102418元+3663359元)已超过***应得的工程款数额16018722.21元(16514146.61元×97%),故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2747054.79元(18765777元-16018722.21元),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超付工程款的利息,故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依法要求***支付以工程款2747054.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辩解本案讼争工程的结算金额应为2040万多元,因***在《建发·央著1-15#楼及地下室、配电室、物业门卫工程结算单》中确认同意按16514146.61元结算工程款,并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辩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747054.79元,并支付以2747054.7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2元,减半收取计14406元,由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143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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