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3民初1406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圆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院小区6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TEMX7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Y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
法定代表人:**仔,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圆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坤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圆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圆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圆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4.4元,减半收取计2,622.2元,保全申请费1,834.8元,由漳州市圆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偲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