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8521号
原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2N。
法定代表人:高幸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西中心一期座17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1K。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7元,由原告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