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4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常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辉,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海西中心一期B座1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金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权,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厦门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许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高 海)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