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27民初674号
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