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291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89377018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关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集团、中铁建设支付**公司工程款14646156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1016503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2022年10月31日止)及从2022年11月1日以14646156元为基数、LPR为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中铁集团、中铁建设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因提供保全担保而支出的保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三明长深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签订的《路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S4CS(2012)-(ZT)-(001)]中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南宁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如诉讼标的超过铁路运输管辖的,则向广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南宁市。合同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坤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馨 附: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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