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金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02民初4092号之一
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8937701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市蕉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女,***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