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连,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军民中心村B区。
委托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魏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立才,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5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解除原告**连与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连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50000元。三、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前返还原告**连二级建造师证(证书管理号16326131561143257139)及执业印章(苏232161706018)。四、如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履行本协议中的第二、三项,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13日、2022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已冻结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
5.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第三项内容。
四、因被执行人注册地址不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26民初5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郭新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