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940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安东路东侧泰山路北侧泰安大厦1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姜荣清,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义、徐宏伟,该单位员工。
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大东镇大东街镇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莲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617902814)
法定代表人:胡志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广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宏,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吴爱萍(WUAIPING),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毕学霞,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胡小石,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胡志宏、吴爱萍、**、毕学霞、胡小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吴爱萍系加拿大国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剑
人民陪审员  田志远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