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73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大东镇大东街(镇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魏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俊生,男,1992年4月1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莲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俊生,男,1992年4月1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广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1元,减半收取53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毛毛
书记员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