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711**连与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711号
原告:**连,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军民中心村B区。
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大东镇大东街镇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魏淼。
原告**连与被告淮安东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连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周建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莲
书记员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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