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5143号之一
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斜桥镇镇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7770F。
法定代表人:许雪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云路***号*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2423X8。
法定代表人:刘峤梅,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
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4元,减半收42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122元,由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卢文媛
书 记 员 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