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503号
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斜桥镇镇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7770F。
法定代表人:许雪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新西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4172039B。
法定代表人:张林娟,执行董事。
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冠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由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琴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骆益
书记员戴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