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3450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777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232995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62499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海宁开关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34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399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00元,执行申请费779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