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裕祥建筑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裕祥建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恢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裕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同志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裕祥建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长春市裕祥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4,213.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裕祥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