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66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5组正舟路南段470号(美地华府)5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1453071F。
法定代表人:王庭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交通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89514U。
法定代表人: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江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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