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456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89514U。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黔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25678H。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吴俊锐,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第三人:黄蔚,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帅卫华,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天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粒吏石材有限公司、黄蔚、吴俊锐、帅卫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