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3032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东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3189。
法定代表人:彭华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东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93096G。
法定代表人:曾伟,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王文彦,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受理。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润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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