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元凯,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彭华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堂荣,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吴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陈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