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川民申字第1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小东门街区畜牧局楼底。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