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2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8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苗
审判员任增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