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执恢18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东门街区畜牧局楼底。
法定代表人:李忠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福威,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8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执恢18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宏川公司人民币470446.84元及孳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惩戒系统。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局、不动产、房管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并已划拨到案47866元,但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案款暂不具备兑付条件,其余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已予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有牌照为川R×××××汽车一辆,已予以查封,但未扣押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五、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管理局无作为出资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六、到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宏川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宏川公司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470446.84元及孳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李俊珊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