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23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唐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