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23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宏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提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唐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