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异145号
异议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街西段11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466893468X5。
申请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武陵山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468112J。
法定代表人:蔡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1939号〕过程中,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曾 强
审 判 员 张明聪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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