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凤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武陵山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468112J。

法定代表人:蔡陵。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9717300.26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结算利息6292968.61元,从2021年1月1日起以19717300.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余款9717300.26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责任保险金23200元、律师代理费390000元;三、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85926元、执行费87117元;四、若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郎卓章

审 判 员 林凌星

审 判 员 王雪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王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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