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4执异62号
异议人:***,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5号、建新北路38号2幢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30419W。
法定代理人:陈海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民族风情城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6468112J。
法定代理人:蔡陵,具体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理人:宁兴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新大兴武陵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武陵山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正阳火车站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99068946。
法定代理人:蔡陵,具体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蔡陵,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宁兴碧,男,土家族,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新大兴武陵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陵、宁兴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路北段368号民族风情城C栋x-4、x-1房屋。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异议人***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冉江**
审 判 员 蒲开明
审 判 员 黄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威
书 记 员 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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