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荣钊,男,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3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821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188219元及利息、律师5000元,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若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按期支付剩余货款188219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货款,则申请人***有权继续主张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437元,执行费3548元由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前打入法院账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庹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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