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彩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12楼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1761545。
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瞾,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06.57元,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谭  中  宜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人民陪审员    莫 顺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翟维玲
书记员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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