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7395号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赟,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11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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