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7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1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42902237。

法定代表人:王绍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才,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莫小丰,男,土家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莫玲芳,女,土家族,1992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亿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河滨西路西段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59031166B。

法定代表人:莫小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段菲,女,苗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王秋,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顺清,男,土家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钰鼎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八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893763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冠科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杉木桠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8013178H。

法定代表人:黄顺清,该公司经理。

关于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段菲、黄顺清、莫玲芳、***、莫小丰、***、王秋、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冠科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亿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钰鼎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3279517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受理费、保全费869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菲、黄顺清、莫玲芳、***、莫小丰、***、王秋、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冠科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亿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钰鼎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21)渝0114执恢7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继毫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谭 兵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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