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416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汉族,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蘖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26737。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莫令
书 记 员 杨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