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594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来祥,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
法定代表人:杜文钦。
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显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书涛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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