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顺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宏贵建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城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5717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顺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37678M。 投资人:**,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系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战,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第8至9层(名义层为6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7726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顺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杨战、**、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后,于2023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顺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本院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顺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4.28元,已收取4907.14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顺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453.5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