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7440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75515A,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YD4E,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5.00元,减半收取4412.50元;保全费3033.00元,由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