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1155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浙江驰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辽0112民初115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浙江驰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浙江驰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1025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