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5370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道沙河站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计1,419元,由***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