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5370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道沙河站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计1,419元,由***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