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668-1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律师。
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