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9号132。
法定代表人:庄殿海。
被执行人: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32号252。
法定代表人:刘学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辽0111民初807号、(2001)沈开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沈开民初字第111号、(2019)辽011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张名夏
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