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1民初3889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诉讼代理人:**,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高明先,辽宁盛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塔柏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