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苗族,生于1971年2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中段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17974410。
法定代表人:凡佐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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