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中段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17974410。
法定代理人:凡佐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超、郭爱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5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在2018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偿还借款400000元。二、如果被告按照上述期限按期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以逾期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与案外人周树英名下有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X的自建房一栋(负1层至7层)(产权证号:XXX、XXX、XXX),本院已予以查封,本院曾在(2019)渝0114执133号执行案件中对该房屋启动司法处置程序,2020年1月14日变卖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彭超,其表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管理人员意见,考虑该房屋系***与案外人共有,且存在抵押,暂不对该房屋再次申请评估拍卖。***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的XX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有挂靠重庆XX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办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黔江XX项目工程款61万元,本院另案中已予以扣留,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彭超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异议。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0元,本院收取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系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确认,该房产视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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