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063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3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生于1943年5月17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泉彬,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楚天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823338288。
法定代表人: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中段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17974410。
法定代表人:凡佐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8623517XL。
法定代表人: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张文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咸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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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远义
审判员 罗 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利